【夾公仔機】夾公仔機毋須領娛樂場所牌照 律政司提上訴高院裁定不受條例規管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8/24 15:59

最後更新: 2022/08/24 17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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夾公仔機毋須領娛樂場所牌照,律政司提上訴高院裁定不受條例規管。(資料圖片)

旺角信和中心兩間放置「夾公仔機」店舖,早前被控無牌經營,違反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,案件於2021年初經審訊後,裁判官裁定店舖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,故毋須受當時的防疫令規限而停業。律政司早前向高等法院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,法官今(24日)頒下判詞,裁定夾公仔機不符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中「娛樂」定義,故不受條例規管。

肇事兩店舖位於旺角信和中心,各舖約為400平方呎,每舖設置18及14部夾公仔機。食環署人員於2020年1月巡查時,發現兩店未有依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領牌,遂作出檢控,經審訊後經營公司被裁定無罪。原審裁判官考慮到「夾公仔機」性質時,認為猶如售賣,與扭蛋機性質相符,不認為屬娛樂裝置,故裁定毋須領取牌照。

法官於判詞中提及,按照《機動遊戲機(安全)條例》的定義,夾公仔機明顯不屬機動遊戲機。至於在考慮夾公仔機是否屬「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」時,須先決定1994年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附表1 (i) 項(下稱附表1 (i))修訂後版本,有否將定義擴寬至非同類的機械裝置。

法官續指,附表1 (i)修訂後以「機動遊戲機」取代原本的「旋轉木馬、摩天輪」,以及在「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」的用詞由「遊樂」取代「娛樂」。而立法會並沒有就修訂作特別討論,故沒有充分基礎支持修訂擴寬了有關法例的定義。

法官遂按同類法律原則 ,裁定「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」是指與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屬同類的機械裝置。故此涉案的夾公仔機並不符合機械裝置的定義,亦不屬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的「娛樂」項目。

法官指,由於夾公仔機並不符合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中「娛樂」的定義,亦不符合該條例就「公眾娛樂」定義中所指的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,因此涉案的夾公仔店鋪並非受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規管的「公眾娛樂場所」。

法官另指,夾公仔機既然不符合條例中就「娛樂」的定義,便不是受該條例規管的「公眾娛樂場所」。原審裁判官指她不能肯定有關店舖是否受條例規管的「娛樂場所」,與她裁定夾公仔機並不符合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中涉及「娛樂」的釋義不相符,故裁判官在法律上犯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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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